关闭船舶AIS设备构成违法犯罪可入刑!

来源:新闻资讯   更新时间:2024-01-11 04:51:40点击次数:19次
……具有出现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难以处理的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具有出现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难以处理的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该条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对应的罪名为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必然的联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有关数据、信息。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

  (四)关闭、破坏必然的联系安全生产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有关数据、信息的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这里讲的构成犯罪,主要是指构成刑法危险作业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应急管理部近期公布的“安全生产曝光台”国务院督导检查组暗访水上安全的情况时,提出“擅自拆除和关闭AIS设备属于关闭、破坏必然的联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可能构成‘危险作业罪’”。这体现了《安全生产法》与《刑法》的有效衔接。

  “危险作业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具有出现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难以处理的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必然的联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有关数据、信息的;

  关闭和破坏AIS设备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中“危险作业罪”调整的设备范围?

  《刑法》中“危险作业罪”对安全生产设施的侵害行为限定为“关闭”和“破坏”两种类型,不包括未安装相应安全生产设施或发生故障后故意不修复等其他行为。篡改、隐瞒、销毁有关数据,也是应与生产安全直接相关的数据、信息,且其后果是构成出现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难以处理的后果的现实危险。

  从AIS的基本功能上看,AIS将本船和他船的精准船位、航向、航速、转向速度和最近船舶会遇距离等动态信息和船名、呼号、船型、船长、船宽等静态信息自动、定时播发,在信号覆盖范围内正常使用AIS设备的船舶,可以自动接收信息。尽管在船舶设备种类里属于航行设备,但因其具有报警或防护性的功能,有类似判例表明属于危险作业罪调整的设备范围。因此,对于“破坏”和“关闭”AIS设备的行为,符合危险作业罪类型规定的范围有一定的法理基础。

  关闭和破坏AIS设备的行为有没有“出现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难以处理的后果的现实危险”?

  “危险作业罪”以“出现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难以处理的后果的现实危险”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也就是说具有重大性、紧迫性和现实性的危险行为,才能认定为危险作业罪。因此,“破坏”或“关闭”AIS设备的行为能否入刑,主要从该行为导致危险的紧迫性和现实性的标准来判断,且关闭和破坏AIS的行为应当发生在生产和作业的特定时间段内,如在航行途中关闭AIS,形成会造成安全事故的紧迫局面,如紧迫的碰撞风险、恶劣天气下逃避监管的船舶沉没风险等,此时方可认定为危险作业罪,对于一般的危险行为,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认定于XX等船主为逃避渔业行政主任部门监管以实现到上述海域捕捞更多渔获物的目的,指使其经营的渔船船长在大风等恶劣天气导致相关执法船只不能出海执法的情况下,拆卸北斗放到运输船上以制造涉案渔船仍在允许捕捞作业海域的假象,后多次到东经124度附近海域进行捕捞作业。上述行为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破坏必然的联系生产安全的具有监控、报警、防护功能的船载北斗终端设备,具有出现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难以处理的后果的现实危险,构成危险作业罪,并依法给予相应的惩处。

  下一阶段,泰州海事局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15条硬措施”,聚焦主责主业,统筹抓好安全生产强化年和大检查工作,重拳打击“三无”船舶非法航行作业、内河船舶非法参与海上运输、违反水上无线电秩序等水上突出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做好“行刑衔接”。

  特别要提醒广大船民朋友,吸取判例教训,对故意关闭或拆除AIS设备,有几率会使出现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难以处理的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将构成危险作业罪,可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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